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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注意事項

學科考場注意事項術科考場注意事項

學術科測試作答注意事項,請詳閱簡章。

學科電腦測試考場應注意事項:

身心障礙者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測試時需要特殊協助,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填寫「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3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附件6)」以免權益受損。

(一)應檢人相關注意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規定辦理。

(二)應檢人於檢定時,應遵守本相關注意事項規定。

(三)應檢人應於測試前30分鐘辦理報到,並於預備鈴響時依場次座號就座,測試開始後15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得入場應試,測試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不得出場。

(四)測試當日應檢人身分證件及准考證均未攜帶者,不得應試,未攜帶身分證件者,需簽具切結書,且監場人員抽問相關資料以證明係本人參檢;未攜帶准考證者,請應檢人當場於試務中心補發准考證後,始得應試。

(五)應檢人就座後,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擇一備驗)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電腦對話框內個人資料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六)應檢人測試時得攜帶不具儲存程式功能(NON-PROGRAMMABLE)之簡易型或工程型電子計算器,但個別職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註:「商業計算」學科測試禁止攜帶任何計算工具,術科測試珠算測驗不得使用計算器,心算不得使用任何計算工具,電子計算器不得使用算盤,違者以零分計算)。

(七)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35條規定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續以零分計算:

  1. 冒名頂替。
  2.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3. 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 (卡) 。
  4.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 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6. 不繳交試題、答案卷 (卡) 。
  7. 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
  8. 窺視他人答案卷 (卡) 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9. 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10.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學科測試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

(八)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36條規定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除20分:

  1. 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坐或誤用他人答案卷 (卡) 作答。
  2. 測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九)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36條之1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10分:

  1. 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且經勸導不聽從。
  2. 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3. 自備稿紙書寫。
  4. 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十)如有應檢人應扣考扣分時,由監場人員於成績明細表上註明,由試務中心人員於成績單發放時處理並登錄於系統。

(十一)測試進行中,如遇有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理。

(十二)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

(十三)其他未盡事宜,除依考試院訂頒之試場規則辦理外,由各該考區負責人處理之。


術科測試試場應注意事項:

(一)術科測試以實作方式之應檢人應按時進場,測試時間開始後15分鐘尚未進場者,不准進場;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者,除第1節(站)之應檢人外,應準時進場,逾時不准入場應檢。

(二)術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術科測試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監評人員檢查,規定以外之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電子通訊器材及物品等,不得攜帶進場。

(三)術科測試應檢人應按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之機具設備、材料,如有疑義,應即時當場提出,由監評人員立即處理,測試開始後,不得再提出疑義。

(四)術科測試應檢人應遵守監評人員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

(五)術科測試時間之開始與停止,以測試辦理單位或監評人員之通知為準,應檢人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六)術科測試應檢人操作機具設備應注意安全。

(七)術科測試之機具設備因應檢人操作疏失致故障者,應檢人須自行排除,不另加給測試時間。

(八)術科測試應檢人應妥善操作機具設備,有故意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九)術科測試應檢人於測試期間之休息時段,其自備工具及工件之處置,悉依監評人員之指示辦理。

(十)術科測試應檢人應於測試結束後,將應繳回之成品、工件等繳交監評人員。中途離場者亦同。繳件出場後,不得再進場。

(十一)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48條規定術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

    1. 冒名頂替者。
    2. 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3. 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者。
    4. 互換工件或圖說者。
    5. 攜帶成品或規定以外之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電子通訊器材等。
    6. 不繳交工件、圖說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者。
    7. 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8. 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9. 術科測試應檢人為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應檢人不得在原單位應檢。但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僅有一單位時,其監評人員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同意,指派非該辦理單位人員擔任監評及閱卷工作。
    10. 明知監評人員未依未依第二十七條「監場或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場及監評工作:
      (1)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監場或監評人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命其迴避。」規定迴避而繼續應檢。術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